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且其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1. 约定优先 :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抵充。
2. 债务人指定 :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的,债务人在清偿时可以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 法定抵充顺序 :
如果债务人未作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如果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如果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如果负担相同,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如果到期时间相同,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4. 额外费用和利息 :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清偿抵充的确认方式主要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这些规则确保了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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