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持有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企业国有产权定义 :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3. 转让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4. 转让方式 :
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
5. 转让程序 :
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限制。
6. 权属要求 :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7. 监督管理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8. 法律责任 :
在转让过程中,如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违反规定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终止转让活动,并在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法律法规的更新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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